当前,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期,各种矛盾诉求凸显,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,严重阻碍了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。为此,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郑重提出要“创新社会治理体制”,“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”。刚刚结束不久的十八届四中全会,首次以依法治国为全会的主题,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。两次中央全会的精神是有机统一的,是一脉相承的。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,法治建设的完善是重要的保障。
一、当前社会矛盾存在的新特点
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,各种矛盾诉求不断出现,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。
首先,是矛盾主体的多元化。不仅群众之间矛盾不少,而且群众与地方政府、群众与法人团体等等都有各种矛盾产生。近年来,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围绕征地拆迁补偿、重大项目建设等问题,群众与开发商、拆迁公司、地方政府之间经常出现利益冲突,甚至导致人员伤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。
其次,是矛盾内容复杂化。改革开放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利益分配格局。市场经济大潮下,利益诉求多元化,但分配机制尚待完善,所以矛盾内容复杂多样。
再次,矛盾调处难度大。由于矛盾内容的复杂化,加上矛盾主体的多元,使得矛盾调处难度加大。尤其是当矛盾一方涉及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时,在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下,更加难以妥善处理。
最后,矛盾主体的规模化。近年来,不少地方政府在考核压力和利益驱动下,往往未经过严格认真的风险评估和环境评估,盲目、仓促上马各种项目,引起群众不满。但地方政府又没有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节机制和应急预案,处理方式简单粗暴,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。
二、导致社会矛盾难以调解的法治原因分析
矛盾纠纷难以调解,原因多种多样,但法制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步伐,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。
首先,是法律制度建设落后。
中国法律体系是大陆法,整个成文过程需要酝酿很长时间,从法律来执行的角度来看,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到底有无瑕疵,往往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印证。当前我国着力建设的市场经济,同时也是法治经济。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,法制建设的步伐没有及时跟上,与之形成脱节,从而给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风险,也给矛盾调解带来不少困难。
其次,群众法律意识淡薄
很多群众不学法、不懂法,更不守法。遇到矛盾要么凭“拳头”解决,要么上访,要么上网,要么托关系走后门。很少想到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,对司法机关不信任。遇事往往认为“大闹大解决,小闹小解决,不闹不解决”。这样的思维存在,导致很多小矛盾复杂化,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。
再次,政府法治观念不强
现在一些党和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司法过程,执法者徇私枉法,形成了种种的“潜规则”,导致社会不公现象时有发生。正因为如此,部分民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积怨较多,失去信任。另一方面,一些司法机构为了维稳的需要,采取“高压维稳”的安定策略,也往往使得矛盾趋于复杂化。
三、完善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
第一、必须加快法制建设步伐,严格落实依法治国方略。
加快法治建设步伐,首先是法律条文制订必须科学规范,这方面在《立法法》颁布以后,有了很大的改进。同时,在遵循相关程序制度规定的前提下,要尽量加快法律条文制订、审理和批准的进度。不仅如此,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,与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相结合,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。
第二、必须加强司法机关的守法意识
政府机关,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成为守法楷模。为了防止司法机关知法犯法,必须从制度层面改进党对执法机构的领导和管理,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。另外,要着力构建良好的执法系统从业者的进出机制和惩处机制。对于敢于徇私枉法的人员,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,必要时则将其清除出执法队伍,以儆效尤。不仅如此,还要有效发挥民众和舆论对执法机构及司法行为的监督,使得司法机关和人员不敢违法。
第三、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宣传
加强法制宣传,在全社会形成知法、懂法、守法的良好氛围,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。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普法机关,应该努力使用电脑、手机、网络、报纸等媒体手段,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势,宣传法律知识??梢源罅渴褂靡恍┓ㄖ喂适?,来提高群众的兴趣。努力使法律知识进社区、进机关、进课堂。(征研一处 卫平光)